2024 年 11 月 14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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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行业自律,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反映会员服务诉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协会开展行业发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从事物业管理的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事业,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有良好的

诚信经营和社会信用记录。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 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系。

第十条 建立会员信息变更制度,凡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法人信息变更,单位地址变更,单位合并、撤销等情况,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无故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由秘书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制作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协会会员证明,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三条 各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均实行单位任职制,一般应由当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任。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发生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由该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报协会秘书处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在协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协会有权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会员基本信息、缴纳会费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社会表现、活动记录和退会信息等。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按协会秘书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表报等,不能及时提供的单位,秘书处将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协会秘书处请假。对无故不参加活动的会员单位应进行通报批评,连续3次不参加活动的会员单位,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九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二)免费获得《沈阳物业》杂志以及相关内部资料;

(三)免费在协会网站上获得最新行业动态信息;

(四)免费在《沈阳物业》、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协会宣传媒介中报道、发送单位动态和宣传文章(专题报道和非行业会员,应与协会秘书处另行协商);

(五)免费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

(六)享受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参观、交流、评比等优惠待遇;

(七)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一条 对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1230日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