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05 月 18 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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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关于加强评标、评估专家队伍建设的通知

2013-10-12

各位评标、评估专家:

2012年以来,我局新聘任了一批专业人员建立了评标和评估专家库。一年来,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物业招投标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但在评标、评估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评估专家行为,加强对评标、评估专家队伍的建设,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申报制度

(一)工作变更申报。因物业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目前我市部分评标专家已就职于其他物业服务企业,但一直未向我处进行变更申报。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避免抽取评委时出现相关利害人参与评标现象的发生,各评标专家如发生就职企业变更的,应立刻向我处提出变更申报。对未申报的评标专家,经我处查实或其他人员举报属实的,取消该评标专家资格。

(二)暂停评标申报。评标专家多为物业服务企业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因工作需要可能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参与评标工作。为了提高抽取评标专家参会的工作效率,评标专家短期内赴外工作,或单位事务较多一定时期内不能参与评标工作的,应提前向我处告之。待相关工作处理完成后,可再申请重新参与评标。对评标专家两次未就上述事宜进行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该评标专家资格。

二、严格执行评分管理
   近期来,在评标过程中,存在部分评标专家只打分,不写明扣分原因的情况,这是一种对评标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评标中写明扣分原因,既体现了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也体现了对投标企业的责任心,更有利于提升投标企业的管理水平与能力,是“利人利已”的工作。评标专家应珍惜评标机会,在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的同时,也要将推动物业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作为自身责任,准确、清晰的写明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连续两次在评标中未清楚写明扣分原因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严肃作风建设
   少数评标专家从评标开始到完成评标工作用时较短,对待评标工作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这是对评标工作不负责任的体现,在评标专家中影响很坏。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务必对照招标文件细致、全面的评审投标文件,给出准确的评审分数,对于不符合投标要求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在我处监督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连续两次评标时间明显用时较短的(以监控录像为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四、严禁评估同业兼职
   为避免评估机构干扰、垄断行业物业服务价格评估,评估专家一经评估机构聘用,不得另行与其他评估机构签订聘用协议。评估专家与评估机构合同期满,拟就职其他评估机构的,应在与新评估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后3日内,将变更事宜通知我处备案。如评估专家就职于两家以上评估机构的,或未将变更事宜通知我处的,一经查实,取消该评估专家资格。
   五、严格实行回避原则
   为保证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意见,公平合理的确定物业服务价格,评估专家所就职的评估机构不得为与评估专家有关联的招标人进行物业服务价格评估。本着“回避原则”,评估机构接到上述评估业务时应主动向我处申请回避,未提出申请的,一经查实,取消该评估机构的备案资格
   六、扩大专家队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我局拟扩充专家库规模,扩招一批评标专家。有意报名者除需要具备《沈阳市物业服务评标评估专家管理办法》(沈房发〔2012〕4号)第四条所述要求外,对获得过国优、省优、市五星级小区的项目经理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选,将给予优先考虑。
拟报名者可至“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网”下载填写《物业服务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向我处报名。经我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
   七、更换证书牌匾
   评标、评估专家的牌匾有效期是从2012年4月到2013年4月,到目前为止聘期已经结束。由于评标、评估政策暂无变化,故今年我处暂不组织评标、评估专家培训、考评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原评标、评估专家请持原证书、牌匾至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申请重新领取聘用证书及牌匾。未申请领取的,视为自行放弃评标、评估专家资格。

 

沈阳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
2013年10月10日
 
(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电话:22940286、22957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