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开展2013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的通知
房发[2013]56号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2〕83号)、《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暂行办法》(沈房〔2012〕18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沈阳市2013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现制定检查计划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时间
检查对象:2012年12月31日以前在我市注册并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办理完资质备案手续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
检查时间: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2月28日。
二、检查内容和要求
1.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情况。(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须提供聘用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辽宁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证书以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和A4纸复印件1份。
2. 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责任险情况。企业需提供通过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统保平台购买保险保单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2013年5月22日前虽已购买,但未通过统保平台购买的保险也视为有效)。
3. 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应有项目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认证的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2)2012年10月24日以后,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所有物业服务项目均应有经项目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认证的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4. 物业服务项目公开2012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收支情况。企业需提供经项目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5.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企业需提供项目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6. 物业承接查验情况。企业需提供项目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7.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缴存情况。企业需提供市房产局财计处出具的缴存票据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8. 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全市星级小区(大厦)评比情况。企业需提供项目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参评书面证明。
9.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由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企业完成信用信息的填报和更新,确保企业填报信息真实全面。
三、检查程序和步骤
1. 参检企业应先到项目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取得检查内容中的3、4、5、6、7、8项证明材料。
2. 参检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持1-8项证明材料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外埠企业报在沈成立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1-9项检查内容和要求逐项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建立企业检查材料档案。
3. 物业企业申报材料齐全且合格的,由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或在沈成立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企业持书面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到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属三级的在其资质证书副本“监督检查”一栏加盖2013年资质检查专用章,并将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至2014年12月31日;属一、二级企业的在其资质证书副本“监督检查”一栏加盖2013年资质检查专用章;属外埠企业的将其备案证明有效期延至2014年12月31日。
4. 对不符合检查要求的企业,由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或在沈成立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说明
1. 对检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检查的企业,由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或在沈成立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按《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扣减相应分数报市小区办。同时,对其做出如下限制:暂停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得参加各级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不得申请资质晋级。
2. 各地区房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检查要求,指派专人负责,建立企业检查材料档案,并填写《2013年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汇总表》,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各地区房产主管部门应承担实体审查责任,市房产局将对各区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问题将通报区政府严肃处理。
3.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4. 此次检查结果将在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上公示,以方便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查询。
附件:1. 资质检查各区房产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2. 2013年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汇总表(请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