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2〕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代物业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物业服务业发展迅速,但还存在产业层次偏低、服务能力偏弱、发展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现代物业服务业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着力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较高品牌美誉度的物业服务企业,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物业服务业体系。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省物业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各项指标力争位居全国前列。
——物业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在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现物业服务的基础上,到2015年,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或准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住宅物业服务平均覆盖率达到80%以上;新建非住宅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物业服务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各类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所占比例达到10%以上,物业服务区域业主的总体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物业服务行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培育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10—20家,其中若干个骨干企业年营业收入力争达到10亿元以上,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占行业总量的30%以上,实现物业服务企业上市零的突破;物业服务行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20亿元以上,累计新增就业岗位30万个,对经济发展和就业的贡献率稳步提高。
二、着力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
(一)不断健全物业服务体系。积极拓宽物业服务领域,从住宅物业服务加快向办公楼、工业企业、医院、学校、市政设施、城市综合体、农居点的多种物业服务延伸拓展,从建成交付后的建筑物管理向物业全过程管理和为居住者提供全面服务延伸拓展,加快形成完备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
(二)制订实施物业服务标准。加快制订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业规范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标准制订,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依据服务标准推行市场准入和分等级管理,提高物业服务业管理水平。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做大做强物业服务企业。鼓励骨干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加盟、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大市场资源整合力度,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推动物业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专业化发展,大力扶持一批设备管理、保洁家政、园林养护、秩序维护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提高物业服务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充分发挥品牌的示范和集聚效应。充分发挥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示范推动作用,对所服务项目获国家、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县(市、区)应给予适当奖励,三年内在参加当地物业项目招投标时给予适当加分。
(四)提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改进对员工的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将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对象,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岗培训。支持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设置物业服务类专业,加快物业服务定点培训机构建设,推动校企合作、联合办学,加快培养满足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
(五)积极推动物业服务节能减排。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节能减排考核目标责任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以前期顾问等方式提前介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从建筑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材料、设施设备的选择上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主动排查高能耗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设备,开展技术革新和设备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
(六)切实加强业主组织建设。加快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加强指导和培训,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物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物业服务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权利关系和行为。注重组织引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公共财产进行自主管理,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水平。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一)积极放开搞活物业服务市场。逐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用房自我使用、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后勤管理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工厂、医院、学校、大型公建设施等物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
(二)完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加快招投标专家库建设,遏制无序竞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健全物业服务市场准入机制,严格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和信息平台,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加强对物业承接验收的监管,规范物业项目承接验收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环卫、市政等共有设施设备移交工作的监管,确保按时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三)着力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着手开展制订行业行规,加快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责任,确保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四)加快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物业服务纠纷处理中的作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建立市、县、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投拆受理制度和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调解组织体系,着力解决物业服务纠纷逐年增多的问题。充分发挥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物业服务纠纷的及时解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订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办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加快研究省级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推进保障性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区等物业管理。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使用上,从2012年起,每年通过集中配置资金,用于引导和鼓励物业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品牌企业的发展,支持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奖励在节能减排、安置就业、社区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物业管理单位等。市县财政也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适当扩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扶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
(二)完善有关收费政策。
1.完善物业服务定价机制。加快制订和完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推广“菜单式服务、等级化收费”的物业服务费分级定价机制,积极推进酬金制收费方式。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排屋等非普通住宅小区和办公、商务楼宇等非住宅物业,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标准超出当地最高政府指导价相对应服务标准的,建设单位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推行业主自治管理、自主收费或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模式。普通住宅小区认定标准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发布。
2.规范物业服务相关收费。凡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费用,不得转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单位要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与民用同价。规范物业消防、安全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收费标准应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电梯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费的收取,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三)落实税收金融扶持政策。
1.合理确定税基。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营业税以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全部收入扣除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税基。物业服务企业将电梯维保、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物业服务收入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现代物业服务业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实行分别开票、分别核算的,可分别按适用的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减免相关税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物业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内,对物业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批准,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物业服务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在酬金制收费模式的物业项目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开设单独账户专项存放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代管资金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业主委员会直接与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且该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为业主委员会开具结算发票,对物业管理企业从代管资金账户代付劳务价款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营业税。鼓励物业服务重点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加强金融扶持。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物业服务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1.落实培训补贴。对有愿望从事物业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力等未就业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物业服务技能培训的,享受培训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的职业培训补贴。物业服务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2.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物业服务企业录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对物业服务企业录用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而为其补缴的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用(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全额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3.落实物业管理补贴。对老旧住宅小区、保障性住宅小区、农民工公寓、拆迁安置小区等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的,所在地政府应定期给予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一定的资金补贴。各地对物业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主要用于对保障性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等的物业管理补贴和奖励,并优先保障老旧电梯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影响群众生活的基础设施大修、改造或更新所需经费。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作出界定。对在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执行该小区统一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4.落实节能减排专项改造补贴。对物业服务企业因节能减排而改造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支出,以及节能降耗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费用补贴和奖励。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转变观念,拓宽思路,努力实现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转型升级。省级层面建立由省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税务、工商、质监、安监、物价、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省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加强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订落实更加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推进现代物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要把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纳入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和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健全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加强现代物业服务业统计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动态监测和分析,为制订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重大意义,宣传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坚持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客观公正报道物业服务纠纷事件,引导广大业主依法理性维权,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