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交费就要公开?】物业公司可以在小区里公示“业主败诉判决书”吗?
物业收费难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很多物业针对“钉子户”的解决办法都是走诉讼的渠道,一般来说只要物业不存在根本性违约,如“不履行管理义务、有重大瑕疵致使业主无法享有物业基本服务 ”,那么法院都会判决物业胜诉。
判决生效以后,业主还不缴纳,物业公司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拒不履行的,法院依法在冻结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时还会将其列为失信执行人,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等。
如败诉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般的法律程序。
有的物业公司,本意是想敦促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提醒其他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尽快履行义务,就将诉讼业主的判决书在小区的电梯、楼道、公告栏等显眼位置张贴出来,但由此却引起当事人起诉物业公司的该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情况。那么问题来了:
物业公司这么做违法吗?是否对当事业主的隐私权、名誉权构成侵害?
答:分情况!
情形一: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不宜张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也就是说,一审判决中,法院对当事人拖欠物业费的事实予以认定并支持物业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的情形下,物业公司不宜对外张贴判决书,原因在于终审存在判决不一致的可能。
情形二:含有业主敏感信息的判决书,不能张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如果判决书中,包含了当事人的个人敏感信息,那么物业公司的做法就会侵犯业主的隐私权,但不构成其名誉权的侵害,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的规定,公示判决书属于载明事实,不存在捏造、侮辱、诽谤的行为,故不构成对当事人名誉权的损害。
情形三:《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可以张贴,但需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别的个人信息隐去,否则易造成侵犯业主个人隐私或造成业主社会评价降低,引起其他纠纷。
其他建议:
1、针对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尽可能的沟通或委托第三方催收的手段,避免诉讼带来对簿公堂的局面,因为一旦诉讼会永久留案,对业主和物业公司而言都是负面效应;
2、胜诉后,尽量不张贴判决书,除非是小区集体关注的事件,有必要做最终的答复和呈现,以正视听;
3、在判决书公示行为完全合法的情形下,不要单独截取对物业公司有利的内容进行公示,而是完整的公示;
4、公示要有一定的期限,不要无限期公示,这个更加符合公众认知和社会伦理。
这就是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判决书,都是经过法院的技术处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能够对外公开的。但需注意的是,业主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其名称及姓名作为裁判文书的基本组成要件,本应在公开的文书中予以列明。但在物业公司若选择在小区内公示判决,应将业主有可能被他人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