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集中检查的通知
2012-03-26
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市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集中检查的通知
沈房发[2012]16号
市小区办,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保证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不降低资质条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4号)等有关规定,市房产局决定对全市物业企业资质进行集中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检查时间
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
二、检查范围
所有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一级、二级、三级、暂定三级企业。
三、检查事项和内容
(一)物业企业聘用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情况。(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物业企业须提供聘用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辽宁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证书以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将复印件装订成册。
(二)企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情况。物业企业应当建立信用档案,以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填报回执为准。
四、检查办法
(一)企业申报。物业企业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
(二)资质检查。物业企业申报齐全的,市房产局于3日内出具检查合格证明,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监督检查”一栏加盖“2012年度资质检查合格”专用章。物业企业申报材料不全的,市房产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应当于30内改正完毕。
五、说明
(一)物业企业应按时参加此次资质检查,未按时参加的,由市房产局责令其限期参加检查,逾期不参加检查的,由资质审批部门依法处理,或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二)物业企业应如实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房产局将在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公示此次资质检查结果,方便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查询。
(四)从资质检查开始,暂停物业企业暂定三级资质的审批业务。恢复审批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22973392 22973609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