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22 日 星期日
滚动新闻:
通知通告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的通知

2015-01-21

沈房发〔2015〕4号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2〕83号)、《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沈房〔2010〕186号)等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开展沈阳市2014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通过或未办理2013年资质检查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15年1月20日至4月20日(为期三个月)。

三、检查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聘用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情况。

2.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责任险情况。

3.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

4.物业服务项目公开2013、2014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收支情况。

5.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

6.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情况。

7.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缴存情况。

8.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

四、检查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聘用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和A4纸复印件1份。

2.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购买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责任险保险保单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购买物业责任险的,参检企业应交验业主大会决议证明材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3.(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应有项目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认证的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2)2012年10月24日以后,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所有物业服务项目均应有经项目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认证的

业服务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4.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经项目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5.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项目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6.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项目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备案回执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7.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市房产局财计处出具的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缴存票据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8.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完成信用信息的填报和更新,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全面。

五、检查程序

1.参检企业应先到项目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取得检查内容中的2、3、4、5、6项证明材料。

2.参检企业应持检查内容1-7项证明材料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外埠企业报在沈成立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按照1-8项检查内容和要求逐项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建立企业检查材料档案。

3. 参检企业材料齐全且全部合格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4.参检企业持注册地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书面处理意见到市房产局物业处办理核定。

六、有关说明

1.2013年资质检查合格的本地和外埠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不在此次检查范围内,直接到市房产局物业处办理延期。

2.各地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对参检物业服务企业2013、2014年度的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对未能参加或通过2013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的企业,按照《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出扣分意见。

3.对检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检查的企业,由注册地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按照《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扣减相应分数报市房产局。

4.各房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检查要求,指派专人负责,建立企业检查材料档案,并填写《2014年度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汇总表》,于2015年 4月 10日前报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各房产主管部门应承担实体审查责任,市房产局将对各区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问题将通报区政府严肃处理。

5.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沈阳市房产局
                                                                              2015年1月16日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