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沈阳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辽房协字【2014】21号通知精神,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受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委托决定对2010年至2012年取得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的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现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范围
凡是2010年至2012年取得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者均在此次继续教育范围之内。
二、继续教育时间安排
从2015年4月开始,陆续对2010年至2012年取得证书的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三、继续教育形式
按照省统一要求,继续教育以脱产形式进行,课时安排每期不低于12课时。
四、继续教育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凡是2010年取得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的,报名日期为4月13日—4月24日。报名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周六周日正常休息)。
2011年、2012年取得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的,继续教育报名时间将在协会网站上另行通知。
报名地点: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8号甲(如家酒店外楼梯3楼)。
五、有关要求
1.报名需携带培训证书原件与身份证原件,继续教育结束后,培训证书加盖公章返回本人。
2.按照省通知要求,各单位持证人员要认真查看培训证书培训年份,根据培训证书发放年份,组织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名,防止漏报。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对不能按培训证书发放年份参加继续教育的,此证书将作废。
4.如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协会秘书处取得联系。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22957615 22940286
附件:关于开展全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5年3月30日
附件:
关于开展全省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辽房协字[2014]21号
各市物业协会:
为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水平,更新、补充、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知识和技能,推进全省行业的健康发展,定于2014年开展全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保安、设施设备方面的闭环管理实物;合同、承接查验方面的风险管理实物;房屋维修、设备维护方面的档案管理实物;企业文化建设、纠纷调解方面的典型案例分析等(共12学时)。
二、培训对象
已取得《辽宁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并培训时间已满三年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从业人员。
三、培训方式
各市负责组织学员报名、落实场地、确定培训时间等工作;省负责师资选聘、编写大纲、制定培训计划等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全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房协)组织实施。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全部实行网上公示。培训费用按市场问卷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市要抓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积极推进县、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凡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携带《辽宁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证》在本市报名。对未取得辽宁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证》需要参加培训的人员,各市应按照2010年全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与省房协商定。
(三)为便于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及时协调,各市指定联系人、今年初始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于9月10日前报省房协。
省房协物业专业委员会联系人:李玉珍、王龙
联系电话:024-26226630、26226607(兼传真)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物业专业委员会
2014年8月25日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送:各市住建委(房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