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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关于做好过渡期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02-27

各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局,沈阳、本溪市房产局,大连市国土房屋局,阜新市公用事业局:

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并明确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住建部进一步出台有关政策措施之前,为保持我省物业服务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妥善做好过渡期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序衔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住建厅和各市、县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物业服务企业新设立或晋升资质等级的申请。

二、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尚未明确已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是否废止,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在过渡期内原已核发的各等级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

三、继续提供资质证书到期换证服务。二、三级和暂定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登陆“辽宁物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网址:www.fdc.lnjst.gov.cn)注册,填报信用信息,再申请换发新资质证书。网上申请批准后,企业持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换发新证书,有关部门不再审核相关要件。新资质证书不再设定有效期,原资质证书超出有效期后自行废止。

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有关部门要继续提供证书变更办理服务,保证企业经营过程不受影响。资质证书变更可与延期换证一并申请。

四、为做好物业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等基础性工作,请各地立即部署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各市物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内所有物业企业(含外省入辽物业企业)登录“辽宁物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网址:www.fdc.lnjst.gov.cn),按照操作手册提示填报有关信息。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3月15日前,各地要全面部署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市物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指导所辖县区和物业企业认真、全面、准确地填报信用信息数据,主要包括企业所有在管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含外省市)、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所有管理人员信息、补录资质证书信息等。市级管理账号和密码请与省住建厅房地产处王海东联系,电话:024-23448623。

(二)5月15日前,物业服务企业按要求完成信用信息填报工作。凡未按要求录入数据信息的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在数据填报过程中,如遇到技术问题,请与服务支持人员裴有为(电话:18940079816)、张震(电话:13624229696)联系。

(三)5月31日前,各市要对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填报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梳理,对填报不准确、不完整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截止时限为2017年6月30日。

(四)6月15日前,省住建厅将对物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进行重点督导。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将加强督办并通报。

本通知所称过渡期,是指国务院取消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后,住房城乡建设部未发布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等有关政策之前的时期。新政策发布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