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沈房发〔2017〕18号
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过渡期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房〔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过渡期内我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物业资质管理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管理
1.凡我市范围内取得暂定三级、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取消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制,资质继续有效,直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等有关政策之前。
2.暂定三级、三级资质证书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必另行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如需参与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持资质证书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投标即可。
3.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证书管理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执行。
4.外埠物业服务企业来沈从事物业管理不必另行办理外埠资质备案证明。拟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的,持本企业资质证书参与投标即可。
5.不再为本市及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各类信用证明、外地备案证明、有效期证明等。
二、信用信息系统录入
凡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的本地及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应按《通知》要求,于5月15日前安排专人登录“辽宁物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网址:www.fdc.lnjst.gov.cn)填报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就自身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未按期完成信用信息填报的企业,将给予相应处罚。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安排专人督促本辖区内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时填报信用信息。
沈阳市房产局
2017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