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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工商部门对过程内容监管

2014-11-30

——解读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企业及投资创业者了解和掌握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

2.什么是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3.企业应向社会公示哪些信息?企业应向社会公示如下两个方面的信息:

一是年度报告信息。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是即时信息。内容包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哪些信息?工商行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5.企业信息公示的时限如何规定?年度报告信息的公示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即时信息公示的时间为应公示的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6.企业如何进行信息公示?企业应当使用CA认证(数字证书)等方式登陆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lngs.gov.cn)公示相关信息。

7.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怎么办?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怎么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9.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及未按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如何处理?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及未按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0.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有什么后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沈阳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处长 王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