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发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电梯总出故障、屋檐阳台开裂、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小区内排水管线污水外溢、水电气因设备设施损坏不能用……居民今后遇到这些问题都不用愁了,可以采用应急程序,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改造。
近日,沈阳市政府颁布第53号政府令,对外发布《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沈阳市政府法制办介绍,《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流程、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和补建政策等内容,从而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沈城居民创建幸福家园、改善人居环境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
■钱咋交?
无电梯的63元/平 有电梯多交29元/平
办法规定,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2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物业交63元,比有电梯的少交29元。例如,同样是家住100平方米的居民楼,有电梯的居民要比没电梯的居民家多交维修金2900元。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都修啥?
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需立即修
办法规定,8种情况可紧急提取维修资金:发生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的;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的;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的;消防、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应当紧急维修的等情形的,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以采用应急程序,费用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办法还规定,4种情况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咋处罚?
挪用维修资金的追回可并处二倍以下罚款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不得挪作他用。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由有关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业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交存、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拒不分摊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国债?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办法指出,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但是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除了国债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也必须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