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关于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公开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3-02-06
沈房发[2012]73号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落实《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公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无论实行包干制收费还是实行酬金制收费的物业服务项目,均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以前将上一年度的收支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二、物业服务企业编制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时,应当以物业服务合同或投标文件中的物业服务成本测算明细表为基础,以发生的实际费用为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报告时,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或投标文件中的物业服务成本测算明细表一并公开。
三、物业服务合同或投标文件中只约定物业服务价格但未提供成本测算明细表的,或者虽然有成本测算明细表但内容不全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报告。示范文本所列报告事项未发生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标注“未发生”字样;所列报告事项未尽的,可以增加报告事项;财务报表中未发生金额的,应当填写为“0”。
四、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对物业服务项目基本情况、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方式进行文字描述,简要地反映物业服务项目的总体情况。
(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总体情况。包括整个会计期间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物业经营收支情况;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支情况;以及业主累计欠费情况等。
(三)重大管理事项。对整个会计期间内发生的重大管理事项进行文字描述,使业主全面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资金流向。
(四)物业服务项目的收支明细表。通过报表形式反映物业服务项目在整个会计期间内的损益情况。包括《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明细表》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支明细表》。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报告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六、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应当公示缴费证明。
七、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报告义务或不配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报告。
八、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报告义务、不配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将此行为载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并扣减企业信用分10分。
九、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