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监事会(监事)制度(审议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会(或监事)由自荐或推荐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协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协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本会章程、行业自律准则及其他制度的执行;
(二) 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 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五) 监督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
(六) 制订和修订行业自律准则,交理事会审议;
(七) 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八) 对理事以上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范,不履行职责,危害行业公共利益、损害协会或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九)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列席社会团体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3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通报至全体会员,并在“沈阳社会组织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17年11月30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