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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审议稿)

2017-11-2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行业自律,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协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三) 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协会影响;

(三) 按《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四) 协助协会开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五) 完成协会交办的参观、学习、交流、考察等项工作;

第五条 协会开设网站(www.sypma.com ),协会网站是协会发布信息的主要平台,凡涉及到行业管理、政策法规、经验交流、通知通告等均在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服务和网站的后台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与物业管理相关单位会员组成,欢迎加入本协会,成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个人会员是指,在物业管理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与物业管理相关单位会员是指,各专业公司、社会团体和愿意为行业做贡献其他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所开展的工作与物业行业有关联。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承认并履行《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在协会网站(www.sypma.com )下载《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入会申请表》,一式二份,按所列条款填写。

单位会员在《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入会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上报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送至协会秘书处;

个人会员提交《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入会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所在单位推荐材料、个人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个人业内成果展示材料各一份送交协会秘书处;

与物业管理相关单位会员在《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入会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上报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送交协会秘书处;

(三)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资料2日内予以审核,并在《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入会申请表》上进行批复,批复日期即为入会日期;

(四)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复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交纳首次会费;

(五)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并颁发会员单位(个人)牌(证书)和相关资料,完成入会程序。

第十条 各区分会不发展会员,由市协会统一发展会员。市协会发展的会员参加各区分会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系并经常关注协会网站。

第十二条 建立会员信息变更制度,凡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法人信息变更,单位地址变更,单位合并、撤销等情况,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个人会员,不在从事物业行业工作,工作地点调整到外省市的;

(三)2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

(四)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秘书处注销原会员所持会员单位(个人)牌(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个人))牌(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制作和颁发。会员单位(个人)牌(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交纳一定工本费后申请补发。

会员单位(个人))牌(证书)只作为协会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满二年,可申请加入协会理事会理事单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任期满一届,可申请加入协会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在协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协会有权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会员基本信息、缴纳会费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社会表现、活动记录和退会信息等。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按时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协会秘书处请假。对无故不参加活动的会员单位应进行通报批评,连续3次不参加活动的会员单位,将予以除名。协会秘书处向各会员单位索取行业信息,各会员单位应积极提供,不得借故拒绝。

第二十条 协会会员不经协会秘书处同意不得组织召开任何形式的会议等。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

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协会颁发的会员单位(个人)牌(证书);

(二)免费获得《沈阳物业》每期2本,一年6期;

(三)免费在协会网站上获得最新行业动态信息;

(四)免费在协会网站宣传和报道本单位管理服务动态;

(五)免费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 

(六)根据会员单位在协会内的职务享受会议费用优惠待遇、培训费用优惠待遇、评比条件优惠待遇等;

(七)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三条 对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与物业管理相关单位会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711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